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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 2014/8/15 点击数: 2723  
文/周中军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管械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节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任务、新要求、新举措,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深刻内涵,正确把握工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对策,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不断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良性发展来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

    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尊重劳动关系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工作的客观规律。最根本的是要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制保障的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工作机制。

    在源头上,必须抓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平等协商制度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一项重要制度,劳资双方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制度的建设,随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样,集体合同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其中关键一环就是要把确定职工工资数额作为核心内容。工会在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时,一是必须明确和规范职工工资定额按企业效益提取和增加的比重,不得随意降低和克扣;二是要注意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标准条件都只规定最高和最低界限,不可能对各个企业具体的劳动标准条件作出统一的规定,必须在集体合同中做出明确界定。烟台市总工会与劳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要求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界定工资额度,并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人员的谈判能力为重点,与劳动部门连续举办多期培训班,为推行工资协商谈判提供人力保障。针对目前非公企业迅猛发展新形势,烟台市总逐步把工作重心向非公企业延伸,到目前,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达954家。同时,创新建制形式,搭建“职代会星级创建”这一平台,使职代会真正成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在动态管理上,必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访谈制度建设。企业工会必须建立访谈机制,以便在第一时间动态掌握劳动争议。当职工在劳动中对企业的决定产生不理解或发生纠纷时,工会要深入到职工中进行走访和谈心,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拿出建议和主张,促进企业改进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化解矛盾,避免或减少争议的发生。同时依靠企业党委作好协调工作,努力把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争议,可申请仲裁。在企业外部,建立健全及时调处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和机制,如建立地方、产业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三方仲裁机构的作用等。地方工会应建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充实工会的劳动法律专家和律师队伍,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依法代理职工参与诉讼,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中也应适当抽出一定比例作为特困职工的诉讼费用。

    在依法监督上,必须切实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在企业中,一是要建立起对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的监督制度,二是要建立起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制度。合同签订后,工会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宏观层面上,地方工会要积极推动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执法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同时要严肃查处阻挠工会及时真实向上级报送信息和反映问题的行为。比如,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难题,工会要联合人社、建设等部门进行大规模清欠,到目前为止已基本清欠完毕;同时,为防患于未然,要求所有境内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储备金制度。

需要解决关键问题

    强化对工会干部的保护,解决“我维护职工利益,谁维护我的利益的问题”。要将《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条款进行细化,提出保护工会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基金,对那些由于维护职工利益而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和损失的工会干部给予补偿,对维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重奖;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体系,上级工会要支持和保护下级工会,形成一级保护一级的维权保护机制。可探索成立工会干部权益保护基金,为工会干部大胆维权、放手工作提供保障。

    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要完善《工会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解决执法主体不作为和反作为的问题,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推动执法主体的到位。要进一步加大人大对《工会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实实在在地检查和发现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并为完善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党政领导和各界人士以及职工群众对《工会法》的认知度,努力形成《工会法》执法的社会联动。

    探索和尝试改革工会干部管理体制。在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内,建立工会干部直管的管理体制。规模大人数多的非公企业特别是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可尝试采取由上级工会选派或指派,其工资可以由工会经费解决的办法。适应大批民营和私营企业进入社区的实际情况,可尝试建立社区企业工会联合会,由社区企业工会联合会代表社区职工与业主或老板进行协商谈判以及工作联系,社区工会干部由区总工会派出,工资和福利由区总工会解决。要加快建立行业工会,作为市总或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代表行业职工直接与企业进行联系或沟通。

    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力度。要解决工会组织单兵作战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协调党政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建会工作。同时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指导和总结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帮助企业解决各方面的问题,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不建会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会筹备金。

    大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适应维权这个基本职能的发挥,应该重构工会干部队伍结构。年龄结构应该老中轻合理搭配,特别注意培养中青年干部;文化结构应该是都受到大学本科教育和相关专业教育的人员;知识结构应该是既熟知工会工作知识,又懂得劳动法学、劳动关系学、劳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工会要培养和吸纳工会活动方面的专家,培养工会自己的法律专家、劳动关系专家、协商谈判专家等,培养一大批精通这方面工作的业务骨干。

    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壮大工会实力。维权是以实力作为基础的,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对无故无理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业,要加大追究和处罚的力度,采取支付令和缴滞纳金的办法,保证工会经费的收缴,为工会维权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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