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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

 
  更新时间: 2014/8/14 点击数: 2998  
文/吕文宾
    现代社会,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虽有争论,但二者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却是目前达成的普遍共识,因为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各自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只存在于理想中的政府,市场调节的完全有效也仅仅是在极其严格的假想条件下才能实现,单一的政府干预或是市场调节都无法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寻求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最佳结合点才是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这也是我们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

政府干预失灵及其原因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现实及理论依据,但是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失灵时的作用,却是我们必须要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也会产生一系列“失灵”问题。布坎南认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市场主体所做决定的社会效益比政府干预以前更高。否则,政府的干预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但是政府干预常常无法实现这一目标,某些干预其作用甚至走向反面。它们削弱了国家干预的社会“正效应”,干预效果减少而不是提高了社会福利。

    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包括政府干预力度不足、干预方式、干预范围选择不当等,低于市场所需,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如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公共产品投资不足、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政策工具选择的不当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出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需要,超出弥补“市场失灵”的需要,如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细,过多使用行政指令干预市场,公共产品投资超前过度、比重过大等,其结果是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而且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

市场调节的优势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最具效率的资源配置手段,具有以下几点其他经济机制所不具有的功能优势:一是竞争性和利益导向性。市场经济的特性之一是它的竞争性,一个市场主体要面对很多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而且市场主体竞争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这种自由竞争和利益导向形成一股强大的动力,在最大程度上调动着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生产技术、组织结构、产品的不断创新,极大地优化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是对市场信息反映的灵活性。市场经济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传递和调节机制,能够灵活有效的向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传达市场供求信息,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根据所接收到的信息及时快速地调整自身的市场行为,较快的实现市场的供求平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还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下的寻租腐败与低效率等。

市场失灵

    市场调节的万能性只有在极其严格的理论假设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存在着不可逾越的功能缺陷,必须借助于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来进行弥补和克服。本文认为,市场调节具有以下几点固有的缺陷: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调节所达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和分散决策所实现的均衡,具有无法避免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表现为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供给过度或需求过度。在一些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领域更会产生经典的“蛛网波动”。

    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会走向自身的对立面——垄断。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法则和市场经济中的联合、兼并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垄断的发生,垄断一旦发生,市场经济所倡导的自由竞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政府就需要对市场竞争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引导,如对价格进行管制、制定反垄断的法律法规等等。

    市场机制无法调节客观存在的经济外在效应。所谓外在效应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外在效应又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前者多出现于所谓的“搭便车”现象,如消费公共基础设施而不付出成本,后者如吸烟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而却不需付出成本。

    公共产品供给的失灵。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为社会公众共同享用。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减少,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而却不需要付出成本。于是,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大家都希望他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通过市场调节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三个和尚没水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市场调节会导致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却不能带来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市场经济奉行“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即所谓的“马太”效应,一旦听之任之,即会产生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平衡

由前所述,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都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或是政府干预都不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最优途径,都不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现实而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充分发挥己方之所长,弥补对方之所短,实现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二者的最佳组合。

为此,需要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出发,从引发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明确政府职能,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作用。

明确政府干预的范围。干预不足、乏力或干预过度都会引发政府失灵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干预范围的模糊不清。本文认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应当从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方面(市场失灵)来进行合理确定,主要包括:公正无私地制定游戏规则,保证市场主体按游戏规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积极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着力解决经济的外在效应,如制定排污标准等;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等。

积极解决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内外部监督,减少寻租的可能性,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透明;把竞争机制、绩效考评机制引入政府干预和调控的某些领域,强化竞争,提高政府效率;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等。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政府正确有效的干预又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需保障。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好、配置好、结合好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中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两者关系的平衡,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供动力。

(作者单位:江苏悦达南方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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